是管错了还是停错了?杭城一行政诉讼案件引发“权力”和“权利”冲突本报记者 汪嘉林
杭州的刘先生对前段时间收到的一张“违法停车”行政处罚单感到很不服气:“我停车的地方既没有‘禁停’标志也不属于法律明文禁止停车的地段,他们凭什么对我进行处罚?”近日,刘先生将作出这一行政处罚决定的杭州市的这家单位告上了法庭。 这可以说是一桩普通的行政诉讼案件。但其引出的有关行政管理权限和公民权利的冲突引起行政法研究学者的关注。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浙江大学行政法学者唐明良。 唐明良告诉记者,从我们国家的立法精神来看,对于老百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言是“法无禁止皆可为”。“具体落实到这件案子中,刘先生停车的地方并没有‘禁停’标志,而且这块空地也不属于《交通安全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明令禁止停车的区域。那么刘先生将汽车停放于此和法律、法规就不相冲突。” “另外,在《行政许可法》中有一条重要原则——法律保留原则。也就是说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自己任何一项行政权力的时候都必须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简单地说就是‘法无授权不可为’。” 而这起官司的焦点也正在于此。处罚单位对刘先生作出处罚依据是:刘先生将汽车停在了“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属于法律明令禁止停车区域。”——属于违法停车。 而刘先生对于这样的处罚理由感到非常冤枉:“停车的地方属于我的工作单位所在地耀江广厦的‘红线’范围之内,而产权单位沿着‘红线’筑起了一圈绿化带我认为就是不允许给社会车辆通行。所以处罚单位说我乱停乱放以这一条为依据是没有道理的。” 唐明良认为,从耀江广厦设置绿化带的结构来看的确是不允许社会车辆通行,处罚单位以“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进行处罚有越权之嫌。而刘先生将汽车停放于此虽然不雅但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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